财政部部长披露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审议幕后诸多细节

搜狐焦点温州站 2021-12-16 0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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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近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财政部部长刘昆在2021年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披露了更多关于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幕后细节。

刘昆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据原文显示,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二)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审议幕后,刘昆指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

文章来源:诸葛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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