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限购:认房认贷 新购住房两年内禁止上市交易

澎湃新闻 2017-03-31 09: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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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继“3·15青岛限购令”、“3·21公积金新政”后,一个月内第三次出台楼市相关调控政策。

3月30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挂出《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其中提到,从3月31日起,在青岛市范围内(六区四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同时,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贷又认房”的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该《通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

《通知》中的青岛六区四市,指的是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6个区,和代管即墨、胶州、平度、莱西4个县级市。青岛全市总面积为11282平方千米,其中,六区为3293平方千米,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四市为7989平方千米。

截至2015年底,青岛全市常住人口为909.70万人,其中,六区为490.22万人。

这是青岛市在3月出台的第三个楼市调控政策。3月15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门共同出台《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3·15青岛限购令”规定,从3月16日起,青岛在市区范围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青岛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青岛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青岛居民,购买新建住房的,较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较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在青岛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较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较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3月21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套出台《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作了相应补充。补充内容包括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新旧政策衔接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等。

具体为,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每增加5年,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对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或合同签约且交纳首付款)的,在4月14日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首付款比例(新建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20%,二手房较低首付款比例30%)。自4月15日起统一按新政执行。

除了青岛,山东省淄博市在3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商品房网签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从4月 1日起,购房人同一楼盘最多买两套,网签价格只能在预售价格10%范围内浮动;否则需向信息中心报备或办理预售价格变更手续之后,方可网签。

山东省省会城市济南在1月17日出台了楼市限购细则,2016年12月26日起,对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住房的济南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济南市部分区域向其出售住房。无住房的非济南市户籍家庭在济南部分区域限购一套住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在济南市区及三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此前的2016年10月,济南已要求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较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较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济南户籍家庭已有三套住房的,暂不得再购房。非济南户籍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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