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监管账户信息将进行公示

搜狐焦点温州站 2022-09-15 11: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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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15日消息近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购房人应按照订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通知书等约定,将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

央广网北京9月15日消息 近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面,《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预售方案前,应选择一个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在预售资金交存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及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打印交款通知书,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交存至监管账户,并及时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购房人应按照订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通知书等约定,将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价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同时,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按揭银行应确认首付款已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在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意见稿》显示,监管额度内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监管部门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5%,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10%。

此外,《意见稿》还提到,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要及时作出处理。

文章转载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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