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被征收人6个月内未使用房票,不再享受20%房票奖励

搜狐焦点温州站 2022-08-18 17: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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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表示,《实施细则》明确房票持有人即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房票自动失效,可以申请以货币形式的货币补偿权益(即只能按照区块征收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标准领取货币资金,不再享受20%的房票…

8月18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海宁市政府获悉,自2022年9月15日起,《海宁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将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共分七个部分,更注重房票安置的实务操作性,就房票的制作、签发、使用、结算、期满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向被征收人兑现征收补偿即开具房票。

在规范房票使用规则上,《实施细则》规范了房票的实名使用、限期使用、购房使用、拆分使用,明确 房票由被征收人实名持有使用,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房票持有人自行与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商品房价格,在认购协议约定的商品房单价基础上,凭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承诺的团购优惠,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付款方式必须注明“房票”。同时明确房票金额大于购房首付款的,被征收房屋原产权登记人或权利人为按份共有的或原为自建房的,可凭相关资料拆分房票,但有效期内只允许拆分一次。

根据《实施细则》,海宁房票的结算支付比例及支付期限按购买商品房期房或现房分别为:

(1)期房结算: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6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验收后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项目交付后3个月内拨付。

(2)现房结算: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表示, 《实施细则》明确房票持有人即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房票自动失效,可以申请以货币形式的货币补偿权益(即只能按照区块征收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标准领取货币资金,不再享受20%的房票奖励,期间也不计算利息)。已使用的房票尚有余额的或者房票拆分之后有部分未使用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应扣除相应的购房奖励后由房票持有人(即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房票持有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前述货币款项。 房票票面价值(P)=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A)+房票奖励(B)+货币奖励和装修、附属物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补助金额(C)

房票实际使用金额(S)大于或等于(A+B), 结余退还金额=P-S

房票实际使用金额(S)小于(A+B), 结余退还金额=A÷(A+B)×(A+B-S)+C

《实施细则》明确,若房票持有人持有的房票“正联”遗失,房票持有人凭相关资料向房票签发单位申请补签房票“正联”。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过世未使用房票购房的,若继承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继承该房票的,应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证件向房票签发单位申请更名,并使用该房票(房票使用期限经继承人申请可延长6个月,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若继承人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继承该房票的,该房票到期兑付,只能申请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即只能按照区块征收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标准领取货币资金,不再享受20%的房票奖励,期间也不计算利息)。

在购房解约方面,若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支付的房票资金退还给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将在海宁市范围内公开发布房票安置房源征集信息,组织房票安置楼盘,与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团购优惠等相关事项协商确定,并定期公布参与房票安置楼盘及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

文章转载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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