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一房开公司“一房二卖”输官司

温州房产圈 2018-01-04 1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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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户签了购房协议,又支付了预购款,想不到房开公司又将商品房卖给了另一人……平阳一房产项目出现“一房二卖”怪事。购房户得知被坑后,一纸诉状将当事房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款并索要赔偿。

购房户签了购房协议,又支付了预购款,想不到房开公司又将商品房卖给了另一人……平阳一房产项目出现“一房二卖”怪事。购房户得知被坑后,一纸诉状将当事房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款并索要赔偿。

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就此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房开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返还购房户预购款,并赔偿已付房价款的50%。

当事楼盘“命运多舛”,老东家资金链断裂新东家接手

管先生,现年37岁,家住瑞安。据管先生诉称,2009年年底,他跟瑞安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购协议书》,要购买该公司在平阳鳌江开发建设的一楼盘项目中一套商品房,面积140多平方米。在签订协议后,管先生向该房开公司支付了房屋预购款20万元。

不曾想,2014年,瑞安这家房开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该楼盘项目未能按原计划开工建设和交付使用。同年10月,该楼盘项目转由平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建设。

于是,2014年12月,管先生又与接手的平阳这家房开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双方约定,管先生要购买的这套商品房总价83万多元,付款方式按揭。同时,协议书还确认了管先生先前交付的20万元承继为该合同已付购房款,并解除原来的《商品房预购协议书》。

也就是说,接手的房开公司认可管先生所要购买的这套商品房。

房子被“一房二卖”,购房户要退款要赔偿

根据管先生与平阳某房开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显示,交付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然而,到了约定的这个交房时间,管先生并没有收到房开的交房信息。

之后,管先生不断打听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子,期待着能早点拿到。谁知,这套房子最后竟然易了主。

据管先生称,2017年8月份左右,他查询得知,他所购买的这套房子已被平阳这家房开公司卖给了另外一个人,还办理了预告登记。

“协议都签了,房开公司却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这太不讲诚信了……”一怒之下,管先生于2017年9月向平阳法院起诉,状告平阳这家房开公司。

起诉状中,管先生认为,平阳这家房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他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他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要求房开公司返还已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20万元。

为何出现“一房二卖”?房开称“管理混乱”“无法判断”

2017年11月27日,平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为被告的平阳某房开公司并未到庭应诉,不过该公司作出书面答辩。

管先生所购商品房,为什么会出现“一房二卖”的怪事?就此,平阳某房开公司书面答辩称,他们接手的这个楼盘项目,是个烂尾多年的房地产项目,原来由瑞安那家房开公司投资开发建设。自2009年以来,该项目又经多次转手,因接盘人资金实力等问题,均无法完成竣工验收,而且存在管理混乱等情况,导致与购房户、工程建设单位等债权人的纠纷日益严重。2014年,在平阳县政府的牵头下,他们公司全面接手该项目。

该房开公司还称,由于该项目正处于全面重整的重要时期,对各项文件内容和相关资料、债权债务均在整理过程中,因此他们对管先生所诉合同效力与内容均无法判断。由于管理混乱,还有可能涉及虚构事实等刑事犯罪之可能,有待于公安查证之后再予以明确。该房开公司建议,应对本案中止审理。

对怎么出现“一房二卖”的过程,该房开公司在书面答辩中并没有作相关阐述。

法院一审判令房开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平阳法院开庭审理后,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平阳法院审理认为,管先生与平阳某房开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有效。被告房开公司未经原告管先生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无法取得该房屋,最终导致其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管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并由被告房开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管先生要求被告房开公司赔偿一倍购房款20万元的诉求,平阳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惩罚失信行为,酌情认定被告房开公司应承担已付房价款50%的赔偿责任,即10万元。

据此,平阳法院一审判令解除双方《购房协议书》,判令平阳某房开公司返还管先生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同时赔偿管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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