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鼓励“车位贷”,适度减少或暂停部分区域宅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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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河北省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涉及首套房认定资格、暂停部分地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购房优惠券等10条措施。
《措施》提出,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推出年限较长的“车位贷”类型产品,减轻购买人经济压力。
邢台市还将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由30%降低到2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比由60%降低到40%;继续开办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由贷款申请人先审核贷款资格,再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以有效减少交易纠纷;实行公积金组合贷款,以公积金贷款为主,不足部分可由商业银行贷款补充。
《措施》提出,合理把握供地节奏。按照供需平衡原则,根据全市商品房在售、在建、已供地可建规模等,邢台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会同市住建部门科学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商品住房用地需求。 现阶段在商品房交易连续同比下降、去化周期超过合理区间的区域,适度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化解商品房库存方面,对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经属地政府或区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用于居住或自持租赁住房,其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金融机构应给予住房金融贷款同等的支持政策,所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和年限不变。
各区在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过程中,要统筹辖区存量商品住房房源, 引导和鼓励征迁群众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或采取直接货币补偿、发放购房券安置等方式。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将节省的过渡费折算计入补偿金额,提高征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积极性。
文件还提出,支持购房家庭子女就近入学。凡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用于居住的商业用房,房屋未交付的,购房家庭凭已在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公共地址落户,教育部门根据当年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确保购房家庭子女入学。
为活跃商品房市场,《措施》提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搭建各类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开办房展会等购房活动; 推出行业性、统一的“购房优惠券”等举措,加大房地产企业对防疫一线人员、优秀教师、硕博人才、退转军人及符合二胎、三胎生育政策的多孩家庭的购房优惠力度,激活商品房销售市场。
文章转载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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