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问|外来人员在小区内摔伤,物业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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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北京从事多年物业服务的陈江(化名)向新京报记者询问,如果外来人员在小区内不小心摔倒受伤,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解答:
对于陈江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佟媛媛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小区居民在自己小区内滑倒摔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而《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佟媛媛律师指出,法律对上述场所特别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保护的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具体来看,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管理合同,这就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外来人员并非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如果因下雨天路面湿滑而不甚摔伤,物业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佟媛媛律师介绍, 2019年6月26日,天气情况为小雨,家住厦门的赵某前往案涉小区查看小区内补习班,骑电动车进入案涉小区,在广场砖路面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赵某遂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2021年5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赵某承担。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军
文章转载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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