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清收小组订阅号 2019-01-16 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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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效力】 抵押物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不属于较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在较高额抵押担保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查封后法院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仍向抵押人发放贷款,虽然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中规定抵押权人收到法院的查封、扣押通知书后发生的债权不属于较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

 【指导效力】 抵押物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不属于较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在较高额抵押担保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查封后法院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仍向抵押人发放贷款,虽然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中规定抵押权人收到法院的查封、扣押通知书后发生的债权不属于较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后抵押权人债权确定,新发生的债权不属于抵押担保范围,物权法与查封规定相互矛盾,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适用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物权法。因此,较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并不以法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具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的事实为前提,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抵押权人的债权即确定。

【基本案情】

  磊泰公司(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以房产为其于2011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与浦发银行温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于2011年5月5日签订《房地产较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较高额为5 000万元,此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王宝银、钱镭、林兴于同年7月13日与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签订《较高额保证合同》,为磊泰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3日期限与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较高额为5 500万元。同年9月27日,磊泰公司与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5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9.184%,贷款逾期时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收逾期息,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计收复利。2011年7月29日,法院查封上述抵押房产。同年9月,浦发银行温州分行依约放款,但磊泰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随后,磊泰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13年7月受理该申请。经查明,磊泰公司已支付借款利息至2012年6月20日。截止2013年8月13日,磊泰公司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59 939.44元,期内复利6 852.72元、逾期利息及其复利。  

  浦发银行温州分行以磊泰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王宝银、钱镭、林兴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本行与磊泰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立即到期;判令磊泰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逾期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行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王宝银、钱镭、林兴对磊泰公司归还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浦发银行温州分行撤回排名前列项诉讼请求。  

  磊泰公司答辩称:本案的抵押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浦发银行温州分行于2011年9月27日发放贷款,不属于抵押担保范围,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对本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浦发银行温州分行要求的利息应计算至该日止。  

  王宝银、钱镭、林兴在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在较高额抵押担保中,抵押权人在法院未通知其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向抵押人发放贷款,在此情况下,债权自何时起确定,担保范围如何确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较高额保证合同》、《房地产较高额抵押合同》、《较高额抵押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浦发银行温州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被告磊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被告王宝银、钱镭、林兴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磊泰公司以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虽然抵押物在原告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在发放本案贷款前已被查封,但无证据证明原告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在抵押物被查封后发放贷款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查封的事实,故原告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对抵押物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磊泰公司偿还原告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59 939.44元、复利6 852.72元、逾期利息;若被告磊泰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排名前列项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磊泰公司提供抵押的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原告浦发银行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上述债权与优先受偿《房地产较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5 000万元;被告王宝银、钱镭、林兴对上述排名前列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王宝银、钱镭、林兴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较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5 500万元;被告王宝银、钱镭、林兴原告浦发银行温州分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磊泰公司追偿;驳回原告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磊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在被上诉人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发放贷款之前,本公司提供的较高额抵押物已经被法院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零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可知,查封后发生的债权不属于较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另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亦作出一致规定,所以法律规定系明确的。虽然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抵押权人收到法院的查封、扣押通知书之后发生的债权才不属于较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两者相矛盾,但《物权法》属于上位法,应优先适用《物权法》,故本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因在被上诉人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发放贷款之前被法院查封而不属于较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  

  被上诉人浦发银行温州分行辩称:本案中就查封行为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分别具有《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等法律规范,上述规范之间互相补充并不矛盾,其中后二者规定了查封系导致较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事由,而前者系规定了查封的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查封应负有通知的义务。《物权法》属于实体法,而《查封规定》则属于程序法,所以二者不存在相互矛盾的可能,二者需要同时适用,亦不存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问题。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排名前列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审判规则评析】

  较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较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抵押物已经被查封,较高额抵押的范围不包括查封后发生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之后抵押权人债权确定,新发生的债权不属于抵押担保范围。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较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具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综上得知,“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与“抵押财产被查封之后抵押权人债权确定,新发生的债权不属于抵押担保范围”抵押物被查封后抵押债权何时确定存在不同表述,但《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且颁布时间晚于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此较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并不以法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具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的事实为前提,较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抵押权人的债权即确定。  

  本案中,在抵押权人发放贷款之前,抵押人提供的较高额抵押物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其他法院因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被查封,根据《物权法》第二零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可知查封后发生的债权不属于较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另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亦作出一致规定,因此法律规定系明确的。虽然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抵押权人收到法院的查封、扣押通知书之后发生的债权才不属于较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两者相矛盾,但是《物权法》属于上位法,在后颁布,故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综上,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权人发放贷款之前被法院查封而不属于较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应判决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在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排名前列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较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较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较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较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排名前列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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