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瑞安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烂尾楼”说再见!!

搜狐焦点温州站 2019-11-07 13: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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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钱迟迟拿不到房子,收了房款却成了烂尾楼,别担心,这种风险将得到有效遏制

交了钱迟迟拿不到房子

收了房款却成了烂尾楼

……

别担心,这种风险将得到有效遏制

一直以来,开发商一旦面临着资金紧张,就会滥用购房者的预售款。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排名前列条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和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盘现场和售楼处,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资金账户账号,供购房人或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资金账户。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其他账户收存购房款或擅自截留挪用购房款的,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附送明细表。对未按期报送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的项目,暂停发放合同号。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购房款已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对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项目,暂停网签资格。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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