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税收”政策新变化!租客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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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住房租赁行业予以税收支持。
政策变化
1.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的征收率从5%下调到1.5%,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适用;需要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能享受上述优惠。
具体分析
政策出台前,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的,一般计税方法预征为3%,简易计税方法预征为5%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将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出台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单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纳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住房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1点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注意重点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目前我省暂未有相关下调标准,待上级部门有标准后再另行公布。
上述中所说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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