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搜狐焦点温州站 2022-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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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9月15日14:30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5楼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贾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1,331,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40,217,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0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13,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113,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113,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303,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6,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02%;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对丰厚实业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303,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6,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02%;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梁坤维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303,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6,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02%;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244,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38%;反对1,086,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08%;反对1,08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雨翔、李连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文章转载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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