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小微园 建设有“四限”

温州日报瓯网 2017-09-23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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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下发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规范土地出让、建设、运营、入园和退出的全过程管理,以规范小微园供不应求情况下出现的市场乱象,保障小微园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新三年小微园建设计划中各地政府自建自持(含委托代建)小微园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鼓励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小微

近日,我市下发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规范土地出让、建设、运营、入园和退出的全过程管理,以规范小微园供不应求情况下出现的市场乱象,保障小微园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新三年小微园建设计划中各地政府自建自持(含委托代建)小微园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鼓励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小微园并以出租方式运营,其对应的土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在近期小微园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销售须由属地经信部门组织公开报名并对报名企业进行审查,若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厂房需求超过可售房源的,则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销售;若符合入园条件企业厂房需求少于可售房源的,投资主体须提出申请并报市经信委审查通过后方能自行公开销售。

同时,还出台小微园限房价、限转让、限自持和限面积“四限”政策。限房价即原则上全市小微园销售均价不得超过2900元/平方米,销售较高价不得超过销售均价1000元/平方米,租赁较高价不得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限转让,入园企业购得小微园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属地政府按原销售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如属地政府放弃回购,须经当地经信部门批准审查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标准。限自持即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园,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限面积即产权开发式小微园,单个入园(包括出租和出售)企业面积一般最小不得低于500平方米,较大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

该通知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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