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层高“缩水”,南通61户业主诉开发商获赔6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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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交易合同约定层高2.95米,交房验收时却发现层高只2.9米。因为层高“缩水”,南通某小区同一楼栋的61户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按误差比例退还购房款,共计647万余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8月5日从南通崇川法院获悉,开发商已履行完毕。
2018年3月,孙女士购买崇川区某楼盘一套商品房,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层高为2.95米,并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为按误差比例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孙女士付清了房款。2020年1月,孙女士在收房时发现实际层高仅2.9米,缩水5厘米,误差比例约1.695%。政府部门公开的技术图纸也证实了层高“缩水”。孙女士随后向崇川法院起诉,请求参照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判令开发商返还层高误差对应的购房款70556.05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已全额支付房款,开发商应按期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房。案涉房屋实际层高虽然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但低于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的合同并未对层高减少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事后亦未能达成一致,而案涉房屋的层高已无法改变,不具备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原告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实际层高减少使房屋可使用空间减少,给购房者造成损失,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有合理性且于法不悖,支持其诉求。
据介绍,案涉楼栋还有60户业主因层高问题起诉,法院均参照孙女士一案作出判决,开发商均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崇川法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审判庭庭长葛美玲表示,法律没有专门针对“层高缩水”作明确规定,合同中一般也未约定损失赔偿数额、计算方法。鉴于开发项目需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故开发商所售房屋的层高一般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层高缩水”一般不会严重影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也不会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层高“缩水”,开发商明显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依《民法典》第577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房屋层高已无法改变,客观上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所以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在未约定层高缩水损失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应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情况、当事人预期利益、层高实际误差等,计算层高误差比结算房价款。
文章转载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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