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警惕!开发商要完全撇清“赠送面积”二次改造的责任!

温州房哥 2017-09-10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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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区某即将交付楼盘的业主收到了开发商这么一个通知。

近日,市区某即将交付楼盘的业主收到了开发商这么一个通知↓

按照这通知的意思,业主在实际收房前,要先办理好个人的产权证,然后再对“赠送面积”部分进行二次改造。

与此相对应的,是目前市区有“赠送面积”的楼盘交付,都是按照这样的流程进行:

奇了怪了,开发商为啥要调整交房和办证流程?

看上面这个通知,开发商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

“根据建房发【2017】119号文件,如果在办理产权证前进行改造,就可能导致产权证无法办理”

开发商口中所指的建房发【2017】119号文件,就是房哥平台之前写过的“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审核确认手续的规定”

这个解释看起来似乎有点道理,名为业主着想,实际上是为了完全撇清自己的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看下面的分析就知道了:

----从政府部门目前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对于违法建筑只要没举报没立案查处的,不影响办理产权证;

----除了挖空再加盖板这种违法偷面积类型以外,阳台、双层挑空等赠送面积基本不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所以不会有这个顾虑;

----退一万步,如果赠送面积的二次改造会影响办理产权证,那么在业主办理产权证后再改造,同样也会被查处,也会影响业主后续抵押贷款和转让,从这一点上看,如果二次改造会被政府查处,无论在哪个阶段进行,都逃避不了,所以先办证再改造没有任何意义!

----最关键的是,如果业主结算了房款、缴纳了所有税费并办理了产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业主就成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那么之后二次改造的所有法律后果和质量责任,都得业主自己承担,与开发商已经没有任何关联,开发商也不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如果二次改造后再履行实际交付手续、结算房款和办理房产转移登记,那么尽管《二次改造协议》是业主委托签订,但改造行为发生在开发商作为该不动产所有者的这段期间,违法主体仍然可以认定为开发商,购房者和开发商都逃不了责任!同时,若出现质量问题的,仍然可以找开发商负责。

所以,对于开发商的这个收房流程调整,业主们当然要200%地持反对意见,否则,自己被卖了也不知道!!

另,不止本文提到的开发商采用了这个套路,其它一些开发商据说近期也想调整收房流程,开发商们如此风声鹤唳,是因为近期发生了几件事情:

----市区城东某楼盘被政府查处,开发商焦头烂额;

----永嘉某楼盘被举报,鉴于二次改造发生在开发商持有产权证期间,即便业主与第三方签订了《收房委托和二次改造协议》,但政府认定违法主体仍为开发商,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房产所有人的认定,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在购房者还未办理个人产权证转移登记手续之前,购房者对房子拥有的不是产权,是债权。

看完本文,收房的业主们知道该怎么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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