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人注意!如果你家住的是这种房子可能马上要搬离…

新佳不动产 2017-08-07 08:32:00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来源:市人大办、市住建委、温州商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D级危险住宅安全直接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来源:市人大办、市住建委、温州商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D级危险住宅安全直接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那么,D级危险住宅究竟该如何处置?

近日,《温州市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草案)》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规定(草案)》共12条,涉及立法目的、政府职责、责任主体、安全鉴定、应急处置等内容。

在处置危险住宅当中,经常碰到“住宅所有权人主体责任不明确、对城乡危险住宅治理缺乏强制措施、少有居住用房所有权人腾空监管难、危险住宅治理改造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

制定出台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D级危险住宅的处置工作,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那么这份《规定(草案)》中,到底有哪些重点值得你关注呢?一起来看看~

发现危房向谁反映?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住宅出现局部垮塌或者随时有垮塌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举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反映举报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动员在住人员及时撤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危险住宅警示标志,并通知危险住宅所有权人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住宅安全鉴定。

如何进行安全鉴定?  

经排查发现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同时具备无构造柱、无圈梁和无地梁的三层及以上砖混结构住宅,以及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危险住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住宅所有权人,住宅所有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住宅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委托安全鉴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住宅所有权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委托依法设立的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期间,危险住宅必须停止使用。

鉴定为D级危房后如何处置?  

经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宅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应当及时撤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住宅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告知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和限期采取解危措施;对D级危险住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危险住宅警示标志,必要时可以查封。

D级危险住宅危及公共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公安、消防、国土、综合执法、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D级危险住宅的应急处置工作。

如何进行解危处置?  

经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住宅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采取维修加固措施解危的,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住宅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住宅的,方可继续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采取拆除措施解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合法住宅或者视为合法住宅采取原址重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在不改变用途,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审批;少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优先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